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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粤联发〔2017〕23号 转发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全国学联关于印发《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的通知

文章所在栏目:团粤联发 点击数:6650 更新时间:2017/4/26 16:4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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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团委、教育局、学联,各高等学校,省直机关团工委,省学联各会员单位:
      日前,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印发《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就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重要精神,推进各级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等方面进行指导。方案经党中央书记处批准,落实执行情况将纳入各级党委、团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考核内容。现将《方案》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强调如下。
      一、加强党的领导和团的指导
      各级党委、共青团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学联学生会组织的工作,坚持完善党领导下、团指导下的各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体系,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引领,引导服务广大同学成才报国。各地级以上市须建立学联组织,并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未按要求完成的地市要在今年内整改完成。地市团委要指导本地学联和各学校学生会组织制定具体措施,协调政策资源。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对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的支持和保障。
      二、建立“一心双环”团学组织格局
      各学校党组织要把学生会组织工作纳入党群工作整体格局进行谋划,在工作场地、经费、机制等方面予以支持和保障。要巩固和完善党领导下的“一心双环”团学组织格局,明确以共青团为团学组织的核心,学生会、研究生会作为主要学生组织,由学校团委具体指导,并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管理和服务。校级学生会组织须明确1名主席团成员负责学校学生社团工作,已成立校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其主要负责人须由校级学生会组织负责学生社团工作的同学兼任。
      三、完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各学校要修订完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校级层面学生代表大会周期不得超过两年,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所联系学生人数1%,非校、院(系)级学生会骨干的学生代表不低于60%,校级学生会委员会、主席团成员须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校学生会主席由学生代表大会或常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和主席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应在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予以确定并报学校党委批准。院(系)层面,原则上全部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会议召开周期为一年。学生人数低于400人的院(系)可召开全体学生大会并选举学生干部。
      四、加强学生会组织机制建设和队伍建设
      各级学生会组织要进一步加强自身机制建设和队伍建设,优化组织体系,精简组织机构,校级学生会须设立主席团,由主席1名、副主席4至6名组成;须聘任1名秘书长,由团委专职团干兼任;要健全权益维护机制,创新工作机制,加强直接联系服务同学的力度,增强工作互动性,接受广大同学监督和评议;要规范学生干部的选拔、考核和培养并不断加强学生干部作风建设,不断强化学生干部的宗旨意识、表率作用和严实作风。
      各级团组织、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自觉将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改革的各方面、全过程,结合工作实际做好宣传工作,制定具体改革路线图、规划表,把握改革重点,抓住关键节点,确保各项改革要求落实到位,扎实推进学联学生会改革,引领广大青年学生坚定跟党走。
 
      附件: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关于印发《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的通知
 
                       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学生联合会
 
                                         201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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