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栏

您现在的位置: 广东共青团 >> 工作交流 >> 公告栏 >> 正文

广东省“圆梦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文章所在栏目:公告栏 点击数:11642 更新时间:2019/7/11 15:12: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广东省“圆梦计划”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3] 125号)等规定,结合“圆梦计划”项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圆梦计划”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从“省级就业及技工教育专项资金”中用于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的资金中列支,安排用于资助“圆梦计划”学员参加高等继续教育。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负责拟定专项资金年度安排计划,确定分配方案,审核拨付专项资金。

    第五条 省财政厅、团省委负责补助资金的项目管理工作,组织项目实施、验收、信息公开、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团省委财务中心工作组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项目监督和不定期审查,项目承担单位要予以配合。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团省委提交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明细报告备查。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范围

    第八条 补助资金采用补助的支持方式。

    第九条 补助资金的支持范围为:报名参加广东省“圆梦计划”并被录取为学员的新生代产业工人,补助标准为每年补助人员不超过10000人(含10000人),每人2000元(根据各合作院校实际录取学员人数,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在学员入学注册后一次性划拨)。

    第十条 受助学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一般应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广东省常住户口的居民,需有1年以上在广东省工作经历或服务经验;非广东省常住户口的居民,需有连续1年以上在广东省同一家单位或企业的工作经历或服务经验;

   (五)具有高中、中专、职校、技校以上文化程度;

   (六)具备招考部门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七)报考定向培养计划的,必须符合该计划的报名条件(具体条件以各定向培养计划公布的为准)。

符合以上条件,通过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的笔试或招考部门组织的面试,经社会公示后确定被录取的学员,可享受“圆梦计划”相关优惠。

 

第四章 资金安排及使用

    第十一条 省级就业及技工教育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总体计划报省领导批准后,由团省委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资金申报要求提出资金申请。审批通过后,由省财政厅下达资金。团省委按照各合作院校实际录取人数拟定补助资金分配计划,转拨相应资金到相关院校。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以前年度累计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应予拨付给合作院校的学费及有待毕业学员的奖学金),由团省委按照各年度实际录取人数将余款一次性划拨到合作院校;对规定期限内不能毕业的学生,由此产生的剩余资金额度可滚动用于补录其他符合条件的学员(不占用其他年度补助名额)。该部分资金产生的利息,须专项用于“圆梦计划”项目工作费用,明确其使用范围为:圆梦学员党团教育、职业发展、学习交流、文化提升、日常服务等工作,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实行信息公开。团省委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在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如下信息:

(一)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等。

(三)补助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扶持金额等。

(四)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

(五)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建立包括绩效目标审核、绩效监测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的绩效管理机制。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视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团省委负责制定补助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做好绩效自评工作,会同省财政厅落实绩效监测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 2 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中止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团省委、财政部门申请项目终止或变更,对因故中止的项目,省财政厅将收回全部或部分补助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团省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

青春广东新闻
南方plus

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
官方微博

广东共青团
bilibil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