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粤办发

您现在的位置: 广东共青团 >> 资料中心 >> 文件制度库 >> 团粤办发 >> 正文

团粤办发[2004]14号

文章所在栏目:团粤办发 点击数:9169 更新时间:2005/9/16 15:59:40

  关于印发《团省委部门
(社团)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部室、青少所:


    为加强对部门(社团)车辆的管理,在征求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团省委部门(社团)车辆管理规定》,现印发此规定,请各部门严格执行。


    团省委办公室
    二0 0四年十月二十日

团省委部门(社团)车辆管理规定


    为科学管理机关车辆,确保车辆安全使用和有效保养,切实提高机关办公效率,特制订本规定。


    1、部门(社团)车辆由所在部门(社团)负责日常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和督促部门(社团)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工作。各部门要及时把车辆的维护和维修档案报办公室备案。


    2、各部门(社团)要注意做好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工作,落实责任制,防止车辆的损坏和遗失。


    3、由于社团的车辆主要用于部门(社团)业务开展,团省委给予部门(社团)一定的车辆使用经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小轿车每辆每年1.2万元,商务车、面包车每辆每年1.5万元。


    4、部门(社团)车辆使用经费一般不进行现金补贴。部门(社团)车辆到定点加油站加油,办公室按照补贴标准支付油费,超出部分由各部门自行支付,不足部分可凭路费、停车费单据报足。


    5、各部门配备相对固定的工作用车后,一般情况办公室不再调配车辆给部门使用。


    6、为了保证行车安全,凡离开广州市区外出用车,必须报办公室,并由办公室安排专职司机负责驾驶。


    7、重大接待任务或大型活动、会议期间,办公室将根据需要调用部门(社团)的车辆,各部门须服从办公室的统一调配。


    8、由办公室调配的部门相对固定用车参照此规定执行。

 

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

青春广东新闻
南方plus

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
官方微博

广东共青团
bilibil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