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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驻点工作管理的通知

文章所在栏目:团粤办发 点击数:9867 更新时间:2010/7/23 10:11:29

 团粤办发[2009]38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驻点工作管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团委、第二批省市团委驻点干部:

第二批驻点工作开展以来,团中央和我省先后出台了《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在驻点工作中的职责》、《对驻点干部开展工作的基本要求》、《局级干部联系点工作要求》、《驻点工作月报制度》、《共青团广东省委关于省、地级以上市团委干部驻县级团委指导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广东省、地级以上市团委干部驻县级团委指导工作周报表制度》等,切实推动了驻点工作的有效开展。我省大部分驻点干部能够按照驻点工作要求,认真履行驻点职责。但通过日常督查、调研发现,仍有少部分驻点干部存在时间不能保证、工作不够扎实、态度不够端正等问题。为严格贯彻团中央对驻点工作加强管理和指导的要求,现对进一步做好驻点工作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严格保证驻点工作时间

1、团省委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地级以上市团委主要负责同志(正职或主持工作副职)参加驻点工作的,如确需要兼顾团省委的部门和团市委工作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团省委提出申请并报团中央审核,且平均每周至少要保证不少于3天的驻点工作时间,

 2、其他驻点干部一律要与原单位在工作上脱钩,严格按照团中央《对驻点干部开展工作的基本要求》中的规定,严格保证驻点工作时间,全身心投入驻点工作。如因特殊原因需在非节假日离开驻地的,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3、驻点干部在驻点期间,原则上不再参加团省委召开的与原单位分管或负责相关的工作,原工作由其他分管领导或其他同志负责。

二、加大对驻点工作督导检查

1、团省委驻点工作督导办公室将通过电话抽查等形式加大对驻点工作指导督查的力度,驻点干部每周驻点工作时间应确保不少于4天,每周五下午16点前必须向督导办上报周报表。

2、各地级以上市团委应按照团省委工作部署,对本单位派驻干部的驻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加强与有关党政部门协调沟通,增强对驻点干部的联系、服务与支持,每月3日前将上个月地市级团委对本地区驻点干部开展工作情况、实际驻点在岗时间、对驻点工作采取了哪些检查督导措施、成效如何形成月报总结,上报团省委组织部。

3、团省委书记班子成员每月安排一周时间到驻点开展督导检查。团市委班子成员应参照团省委的相关部署和时间到驻点调研指导工作。开展调研指导工作应重点对驻点干部在工作内容上给予具体指导并提出下一步的工作要求,帮助驻点干部认真理解、坚决执行“了解情况、介绍经验、探索创新、锻炼本领、坚决执行”5项驻点工作基本任务及有关规定工作。

4、建立驻点干部工作档案,把驻点考勤、工作记录、督导评价等资料收集其中,作为考核评价干部驻点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

根据团中央书记处2009年第21次会议要求,对驻点工作执行以下规定:

1、对于在督导检查中发现“没有认真履行驻点工作职责,没有认真完成驻点工作任务”的驻点干部,团省委将直接向其所在单位的同级党委组织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并报团中央在中国青年报上点名批评。

2、对于在督导检查中发现不能有效做好统筹、调度、协调工作的地级以上市团委,将向当地党委分管领导通报有关情况;对于不能积极配合驻点工作的团县(区)委书记,也将在团内进行通报批评。

3、对于发现驻点干部上报的周报表,地级以上市团委上报的月报表存在弄虚作假、不按时上报的,视为本周或本月驻点干部不到岗,没有履行驻点工作职责,按照第12条规定作相应处理。

 

 

 

                     共青团广东省委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主题词:驻点工作  管理  通知

共青团广东省委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印发

(共印7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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