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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2013、2014年度团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所在栏目:通知公告 点击数:1722 更新时间:2014/11/25 11:2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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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并顺德区团委,各高等学校团委,省直机关团工委,省金融团工委,省国资委团委,省直有关单位团委:

  按照《团章》规定,交纳团费是团员的义务。切实做好团费收缴、管理、使用工作是团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团组织教育管理团员的一项措施。为做好2013、2014年度团费收缴管理工作,按照《共青团广东省委关于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试行)》(团粤发[2005]11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收缴。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团费收缴的重要意义,要严格按照标准做好2013、2014年团费收缴工作。各级团组织要加强对团员的教育管理,切实提高广大团员交纳团费的主动性、自觉性,任何基层团组织和团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欠交或少交团费。

  二、加强管理。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管理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团费必须单立账户,专款专用,要实行会计、出纳分设。要严格团费使用的审批手续,建立团费检查审计制度,健全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报告制度。要严格按照规定合理使用团费,要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

  三、及时上缴。请各地市团委、省直有关单位团委和高等学校团委于2014年12月31日前上缴2013年度团费,2015年6月30日前上缴2014年度团费。同时,将《2013年度团费交缴情况报告表》、《2014年度团费交缴情况报告表》团费汇款银行凭证报送至团省委组织部。

  四、狠抓落实。各地各单位要狠抓落实,务必取得团费收缴、管理工作的实效。团省委将对2013、2014年度的团费收缴、管理工作出色的团组织进行通报表扬,对不能按要求完成团费收缴、管理工作任务的地区和单位,团省委将把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党委及分管领导,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联 系 人:张霭之

  联系电话:020-87185629

  传    真:020-87195617

  团省委团费专用账户:3602001009001674524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庙前直街支行

  收款单位: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

  附:1.《2013年度团费收缴情况报告表》;

          2.《2014年度团费收缴情况报告表》;

          3.团省委直属管理的高校团委

                                                            共青团广东省委办公室

                                                               201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