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学生联合会章程
广东省学生联合会章程(修正案)
(广东省学生联合会第十二次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省学生联合会(简称广东学联,英文译名为“Guangdong Students’ Federation”,英文缩写为“GDSF”)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省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和中等学校学生会的联合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把握“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成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二)组织和带领同学开展社会服务,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奋力推动广东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走在全国前列、创造新的辉煌;
(三)发挥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代表学生参与社会事务、社会监督,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事务,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同时,依法依章程表达和维护同学们的合法权益;
(四)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五)增进各民族同学的团结,加强与台湾和港澳同学的联系,促进中华民族的团结和伟大祖国的统一,发展同各地区学生组织的友谊和合作。
第三条 本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第四条 本会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本会参加广东省青年联合会为团体会员,承认并遵守《广东省青年联合会章程》。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广东省内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的学生会、高等学校和科研教育机构的研究生会,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接受本会协调和指导。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八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中共广东省委的领导和全国学联、共青团广东省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广东学联代表大会。
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广东学联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广东学联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广东学联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广东学联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广东学联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广东学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广东学联委员会;
(五)讨论、决定应当由广东学联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广东学联委员会是广东学联在广东学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
广东学联委员会由当选为委员的会员团体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广东学联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
每届委员会任期内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委员会开会时,委员团体各派一名代表参加。广东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广东学联主席团召集和主持。
广东学联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广东学联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广东学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广东学联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广东学联代表大会;
(三)选举广东学联主席团;
(四)选举广东学联主席团体,表决产生当年轮值主席团体和主席;
(五)审议和批准广东学联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广东学联委员会内设若干执行委员会和专门工作委员会,由广东学联委员会成员团体组成。各执行委员会和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成立、调整和撤销,须经广东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各执行委员会和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团体一个至二个,委员团体若干。
第十二条 广东学联主席团是广东学联委员会的常设机关。
广东学联主席团由当选为广东学联主席和主席团成员的会员团体组成,分别派出代表行使其在主席团职权。主席团成员团体认为必要时,有权对自己选派的代表进行更换。主席团体派出的代表任期一般不少于一年且不超过三年,任期中不宜继续履职的,应及时依程序变更人选。
主席团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可由主席委托主席团其他成员团体主持。
广东学联主席团决定重要事项实行表决制。
广东学联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广东学联代表大会和广东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广东学联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广东学联委员会会议;
(三)研究提出当年广东学联轮值主席团体;
(四)聘任和解聘广东学联秘书长、副秘书长;
(五)审议和批准广东学联秘书处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的报告;
(六)审议和批准广东学联各执行委员会和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团体和委员团体;
(七)批准任免广东学联执行主席。
第十三条 广东学联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驻会制度,每年由广东学联主席团在全省优秀学生骨干中选派若干人担任广东学联执行主席驻会工作。广东学联执行主席任期一年,届满后其职务自动卸免。
第十四条 广东学联秘书处是广东学联的日常工作机构,向广东学联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
广东学联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长为机构法人代表。
广东学联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广东学联主席团的决议和决定;
(二)负责处理广东学联日常事务;
(三)管理广东学联的经费和财产;
(四)受主席团委托,对外代表广东学联。
第四章 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和各市、县学生联合会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和中等学校学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凡广东省内在学的中国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为学生会、研究生会会员。
第十六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发挥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创优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二)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组织同学开展有益于成长成才的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沟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五)引导和支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
(六)坚持从严治会,规范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人员的产生和配备,强化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
第十八条 全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或全校学生(研究生)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审查和决定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选举学生会、研究生会领导机构,修改学生会、研究生会的章程。
高等学校的全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或全校学生(研究生)大会可成立常任代表会议或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领导机构为主席团,负责学生会、研究生会的日常工作,它们向各自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会议或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主席团成员不超过5人,并聘任秘书长协助工作。
第二十条 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及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建立学生联合会,各市、县学联是广东学联在该地区非省(部)属学校会员团体的地方联合组织。市、县学联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市、县学联委员会、主席团、秘书处的产生、组成办法及职权可参照广东学联的相应规定。各市、县学联的组织设置,由各市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五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广东学联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广东学联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共青团广东省委审查同意。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在共青团广东省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停止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广东省学生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