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学生联合会执行主席工作管理条例
广东省学生联合会执行主席工作管理条例
(广东学联第十二届主席团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完善广东省学生联合会工作制度,落实全面从严治会要求,提升广东省学生联合会(以下简称:省学联)执行主席的选拔和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广东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关于学联学生会工作人员改进作风服务同学的若干规定》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省学联执行主席的选拔、任用、管理、考核、评优等工作。
第二章 选拔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 省学联执行主席参选人员应为省内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优秀学生骨干,包括:
(一)曾任或现任校级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
(二)曾任或现任校级团委学生兼职副书记;
(三)曾任或现任校级学生社团负责人;
(四)曾任或现任省级以上团代表;
(五)曾获省级以上优秀团支部荣誉的团支书;
(六)表现特别优秀的各地市团代表、二级院系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七)曾获国家一等奖学金或以上奖项的学生;
(八)港澳籍优秀学生骨干;
(九)其他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四条 执行主席选拔条件:
(一)参选人员应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或共青团员(港澳籍学生除外),理想信念坚定,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群众基础好,得到同学的支持和信任。
(三)学有余力、学业优秀,无课业不及格情况,其中本专科阶段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港澳籍学生可适当放宽。
(四)综合素质高、学习能力强,有团结协作精神,具备较强实践动手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统筹组织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未受过党纪、团纪或校纪处分。
第五条 参选人员有高校团组织推荐及个人自荐两种报名形式,经资格审核、笔试、面试、跟班学习、集中考评、任前考察、体检与心理检测、审批任命等环节后正式上岗。选拔程序:
(一)报名
鼓励各高校团委积极推荐符合选拔条件的学生参与选拔,符合选拔条件的同学也可自我推荐。省学联主席团成员团体每年须推荐不少于3名符合选拔条件的同学参与选拔。其中,推荐的同学须全面覆盖校级学生会研究生会骨干、社团骨干与班级学生骨干三类代表。
(二)资格审核
由省学联秘书处对参选人员的报名资格和个人情况等进行审核,通过审核者进入笔试环节。
(三)笔试
笔试将采取闭卷形式,由省学联秘书处统一命题,主要考察参选人员综合素质以及与学联工作岗位相关的知识和能力。根据笔试结果择优筛选进入面试。
(四)面试
面试将采用无领导小组讨论、主题演讲、结构化面试等形式,主要测评参选人员在政治素养、思想道德、领导能力、工作常识、综合素质、个性特征等各方面的适配情况。省学联秘书处根据笔试、面试综合成绩择优筛选推荐若干名执行主席候选人,报团省委组织部备案。
(五)跟班学习
执行主席候选人到省学联秘书处进行一定时长的跟班学习,一般为1个月,参与省学联日常事务工作。省学联秘书处将对候选人的综合表现进行考核评价。
(六)集中考评
由省学联秘书处组织集中考评,考评组成员包括团省委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省学联主席团成员团体单位代表、高校师生代表、往届省学联执行主席代表等。考评将采用主题演讲和现场提问方式。省学联秘书处根据候选人跟班学习期间综合表现和集中考评结果研究提出候任人选,报团省委有关负责同志审批后进入任前考察。
(七)任前考察
省学联秘书处前往各候任人选所在学校进行任前考察,重点考察候任人选的政治素养、思想道德、学业水平及群众基础。参加考察人员包括学校党政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和校团委工作人员、所在院系有关领导及师生代表等。
(八)体检与心理检测
体检与心理检测将参照《广东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九)审批任命
省学联秘书处将根据候任人选各环节表现,认真研究拟定广东省学生联合会执行主席名单,报请团省委书记会审议通过后发文任命。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根据省学联秘书处职能划分与工作分工,执行主席负责专项工作板块、全面参与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七条 省学联执行主席实行任期制,任期为每年7月至次年6月,工作时长为1年,原则上不可连选连任。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任期,须由省学联秘书处提请省学联主席团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 省学联执行主席要求在省学联秘书处驻会,按照《关于实行全国学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学联主席团部分成员驻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0〕2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进行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驻会期间须脱产全职参加省学联秘书处日常工作,不再承担所在学校团学组织的工作任务;
(二)可以向学校申请免听或免修课程,不延迟毕业;
(三)驻会期间由省学联秘书处进行管理,综合表现由省学联秘书处作出鉴定并载入本人档案;
(四)若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须在上岗后一个月内将党组织关系转至团省委直属机关党委;
(五)驻会期间按照国家规定的毕业参加工作初期工资或见习期工资标准发放补贴,参加工作时间可从实际参加工作时间向前推移一年(即驻会期间计算1年工龄)。
第九条 省学联执行主席须遵守国家关于保密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遵守保密要求,严禁发布、传播项目敏感信息和内部文件、数据。
第十条 省学联执行主席管理实行月度考核机制。依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省学联秘书处在每月末根据执行主席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月度考核,重点考核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情况,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实现阶段工作目标、执行规章制度情况,以及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中的表现(见附件1)。
第十一条 月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若执行主席在工作期间出现1次“不合格”考核结果,由省学联秘书长进行约谈;累计2个月出现“不合格”考核结果,取消其执行主席身份,并向所在学校党委通报。月度考核结果将作为评选年度优秀执行主席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执行主席述职评议工作由省学联主席统筹开展。述职评议会每任期召开两次,每半年一次,特殊情况由省学联主席与秘书长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述职评议现场,述职人员应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述职,由省学联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综合讨论、审定结果。述职评议结果呈报团省委主要负责同志审阅。
第十四条 执行主席补录工作自执行主席出现空缺时启动,由秘书长牵头、副秘书长协助开展。补录候选人优先从进入跟班学习环节的候选人中考虑,由省学联秘书处综合考评、报请团省委书记会审议并公示,经省学联主席团审议通过后正式上岗。
第十五条 补录上岗的执行主席的任期与当期执行主席一致,其工龄以实际驻会工作时间计算。
第四章 年度评优
第十六条 “广东省学生联合会优秀执行主席”荣誉每任期举行一次评选,原则上于每个任期期末由省学联秘书处组织开展。
第十七条 执行主席根据全年工作情况填报年度优秀执行主席申报表(见附件2)。评选内容为执行主席全年度工作情况,包括参评人员理论学习、任职成效、纪律作风及其他应当阐述的情况。
第十八条 省学联秘书处将根据评选内容及个人表现,认真研究拟定广东省学生联合会年度优秀执行主席名单,提请团省委书记会审议通过后颁发证书,并向获评人员所在学校党委通报表扬。原则上获评人数不超过当期执行主席人数的50%。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省学联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23年7月27日正式施行。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